首先,同意法院管轄權的意圖必須以書面形式表示;形式可以是合同中的合同管轄條款,也可以是訴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二、選擇管轄法院是有限制的,即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當事人選擇管轄法院必須明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合同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約定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