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重大誤解被撤銷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90日內提出撤銷申請;
2.因顯失公平、欺詐或者脅迫被撤銷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提出撤銷申請;
3.自合同訂立之日起五年內,當事人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撤銷權消滅:
(壹)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九十日內,未行使撤銷權的;
(二)當事人受到脅迫,自脅迫解除之日起壹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
(三)當事人在知道撤銷原因後,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明確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