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十六)匯編權,指通過選擇或者整理將作品或者作品片斷匯編成新作品的權利。
第十五條
將若幹作品、作品片斷或者不構成作品的資料或者其他材料匯編而成的作品,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者享有,但行使著作權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