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典編纂的區別:英美法系在立法上傾向於將法律法規分離出來,而不是以法典的形式存在。另壹方面,大陸法系強調法典化,即通過抽象和概括將法律規範匯編起來,形成系統完整的法典。
2.適用法律的技巧不同:普通法系的法官在審理案件時,首先考慮以前的案件,通過比較當前案件與以前案件的事實,總結出適用於當前案件的法律規則。另壹方面,大陸法系的法官首先考慮的是在成文法中如何規定,然後根據相關規定和案情做出判決。
3.判例的地位不同:在普通法系中,判例法占有重要地位,法官的判決具有立法意義,不僅對本案具有約束力,而且對以後類似案件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在大陸法系中,判例不是正式的法律淵源,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