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學校通過向學生銷售商品和服務或者變相銷售商品和服務謀取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