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攜帶兇器或者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盜竊金融機構數額巨大,或者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其中,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認定為“數額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