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上的平等是指無差別待遇。但法律上的“人”是抽象的,而現實生活中的人是具體的,現實生活環境也大不相同。如果壹律無差別對待和保護,那麽形式上的平等就會導致實質上的不平等。
例如對兒童的特別保護。不能雇傭童工,理由是勞動是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因為孩子還處於生長發育階段,生理和智力都不成熟。不是法律上獨立的“人”,而是限制行為能力人。
至於妳說的“法律不是說誰都不能享受特殊保護嗎?”——原來的說法應該是,任何人都不能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權。主要針對法律責任,即“王子犯法”必須“與庶人同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