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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法院更傾向於調解而不是宣判?

法律分析:調解更有利於解決民事糾紛,因此法院更傾向於調解而非量刑。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需要時間,不是很快就能解決的。但如果民事糾紛通過調解解決,糾紛可以很快解決,當事人也會願意履行調解書規定的義務。如果通過判決解決糾紛,當事人敗訴後會不願意履行判決規定的義務。這種情況下需要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會增加法院的工作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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