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三條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失蹤人的財產權益。失蹤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債務和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財產托管人不履行托管職責,侵害失蹤人財產權益或者喪失托管能力的,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托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