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購、委托管理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管理、投資和處置不良資產;
2.債權轉股權,管理、投資和處置股權資產;
3.破產管理;
4.外國投資;
5.買賣證券;
6.發行金融債券、同業拆借和向其他金融機構進行商業融資;
7.經批準的資產證券化業務、金融機構托管和清算業務;
8.財務、投資、法律和風險管理咨詢和顧問;
9、資產和項目評估;
10.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