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和《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參與了綁架,而沒有參與殺害、傷害被綁架人的,不構成《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死亡的,未成年人對此類綁架不負刑事責任。綁架過程中造成被綁架人死亡、受傷(致人重傷、死亡)的,應當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