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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說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八種犯罪是指具體的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的罪名?24

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八種犯罪,是指具體的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的罪名。這是壹種維護法律的穩定性和GAI的立法技術。這八種犯罪並沒有涵蓋所有對社會危害相當大的嚴重暴力犯罪,比如綁架、斷水等。,所以上面列舉的八種行為只代表這種惡性犯罪。

比如,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和《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參與了綁架,而沒有參與殺害、傷害被綁架人的,不構成《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死亡的,未成年人對此類綁架不負刑事責任。綁架過程中造成被綁架人死亡、受傷(致人重傷、死亡)的,應當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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