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是公法,本質上調整的關系是公民與國家之間的法律關系。所以,任何被審判的罪犯,本質上都是與國家為敵的。所以刑法調整的是“人與敵”的矛盾,所以會用最嚴厲的手段進行制裁,也就是刑罰。
民法的意義在於解決糾紛,國家鼓勵民事調解,即可以使用最便捷的法律方法,無論是習俗、職業規範,甚至是道德規範(如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則)都可以成為民法的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