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認為,首先,法的範疇,尤其是現代法,起源於西歐,所以有發展的傳統,從精神、觀念、行為上被民眾普遍接受。就像過年吃餃子,拍中國壹樣,我們覺得理所當然。但是對於我們國家來說,現代法律是舶來品,沒有很好地與我們的習俗和傳統觀念相結合,所以民眾接受起來有些困難,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也不適應。所以,與其費時費力的打官司(2元錢糾紛到了中級法院,用了近壹年的時間才結案,呵呵真的),不如找個天上的高人解決問題。而且法律的效力在西方是比較高的。也就是說,西方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比較到位,才能體現法律的實際效果,彰顯司法的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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