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財產所有權的全面性。財產所有權是所有權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財產享有完全支配權。所有者對財產擁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這是最完整、最全面的產權形式。
第三,財產所有權的單壹性。財產所有權不是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利的簡單相加,而是壹項整體權利。
第四,財產所有權的持久性。法律不限制財產所有權的期限。
第五,財產所有權的彈性。財產所有權的功能可以通過法律手段或契約手段從所有權整體中分離出來。比如其他物權的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