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防止建設項目造成新的汙染破壞生態環境,國家實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通過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預測建設項目的汙染和環境影響,並提出防治對策,最大限度地減少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應當經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建設項目方可開工。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規劃具體範圍(試行)》和《編制環境影響評價篇章或說明的規劃具體範圍(試行)》(環發[2004]98號)。規劃影響評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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