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生與第三方學校之間仍然是“所有權關系”,與實習單位建立的勞動關系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只能簽訂勞動合同或實習協議。所以企業不需要為實習生繳納社會保險。
實習期間的意外傷害按雇傭關系處理。
因為實習生在實習期間屬於學生身份,用人單位不能為其繳納社會保險,但用人單位還是需要承擔壹定意義上的用人單位責任。根據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學生在實習期間因實習單位分配的任務受到傷害的,按照雇傭關系處理爭議。
所以用人單位在使用實習生的過程中也會有壹定的法律風險,比如實習期間的意外傷害。因此,用人單位可以為實習生購買商業保險,化解使用實習生過程中的法律風險。實習生在實習期間發生意外傷害的,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