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申請法律援助,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其他人代為申請。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法律援助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後的24小時內將申請轉送或者告知法律援助機構,並在3日內通知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員協助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有關文件、證件和其他有關材料。
3.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申請後,應當在3日內審查完畢。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指派法律援助律師。
4.法律援助律師應當自接受指派之日起3日內,持指派通知書、法律援助公函和律師執業證書到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法律援助手續,及時會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