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編制會計報表時,應當對持續經營能力進行估計。已經決定清算或者停業,或者已經確定在下壹個會計期間強制清算或者停業的,不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編制會計報表。如果某些不確定因素導致對企業能否持續經營產生嚴重懷疑,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予以披露。如果會計報表不是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編制的,企業應首先在會計報表附註中對此進行披露,並進壹步披露會計報表的編制依據以及企業未能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編制會計報表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