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實施下列不良行為:
逃學,晚上不回家
(二)攜帶管制刀具
(三)打架鬥毆、侮辱他人的
(4)強行索取他人財物。
(五)盜竊、故意毀壞財物的
(六)參與賭博或變相賭博。
(七)觀看、收聽淫穢色情音像制品和讀物等。
(八)進入法律、法規規定的營業性歌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進入的場所。
(九)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