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六條。旅館工作人員未按規定登記住宿旅客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或者明知是危險物品帶入旅館而不制止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旅館業工作人員明知留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