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生產者黨章程。
第二十九條黨的區域委員會和相當於區域委員會的組織,是黨的省、自治區委員會在若幹縣、自治縣、市的派出機關。它在省和自治區委員會的授權下領導這方面的工作。
第三十壹條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至五年。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的書記、副書記,選舉產生後,須報上級黨組織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