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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去其他單位工作嗎?

您好,我是中國法律網的劉克蘭律師,以下是我的個人觀點: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不建議妳在合同解除前到其他單位工作。

如需其他法律服務,可撥打4006050122咨詢。DX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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