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三條“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並按非法改變的林地每平方米處以30元罰款。
臨時占用林地,逾期不歸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將防護林、特種用途林改為其他林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追回經營者取得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費,並處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費三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