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人體臨床試驗,是在生物學和醫學領域,以自然人為實驗對象,驗證新藥、新醫療設備、新治療方法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實驗研究行為。受試者為了治療疾病等個人目的或者促進醫學發展等公益目的,冒著自身健康甚至生命危險參與實驗,是其行使身體自主權的表現,應當受到法律的尊重。然而,鑒於生物或醫學知識的專業性和復雜性,受試者可能對其面臨的風險知之甚少,因此相關國際公約、倫理規範或法律規範均強調受試者權益保護的首要地位。例如,《赫爾辛基宣言》第6條規定:“在涉及人的醫學實驗中,受試者的個人健康應優先於所有其他利益。”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世界生命倫理與人權宣言》也明確指出:“受試者的權利、安全和健康是實驗中最重要的考慮因素,它應該超越所有其他科學和社會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