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庫規定,凡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報法定審批部門審批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即開工建設前必須完成環境影響評價手續的審批。
2.新環保法、新環境影響評價法實施以來,對建設單位未依法報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送或者報請重新審查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法律庫規定,凡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報送法定審批部門審批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即開工建設前必須完成環境影響評價手續的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