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個問題;導遊違反導遊職責,1。導遊在進行導遊活動時,應當嚴格遵守接待計劃。2、導遊不得從遊客處獲取不正當利益。對導遊的處罰是:導遊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旅遊項目,或者擅自改變接待計劃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暫扣導遊證3-6個月。對委派導遊的旅行社給予警告!
對遊客的賠償:旅行社應為未遊覽旅遊景點的遊客退門票並道歉!
第二個問題;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導遊證被吊銷的導遊不得發放導遊證。他們曾經是導遊,卻嚴重違反了旅遊行業的規定和標準。導遊證被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吊銷。這樣的人員,即使再通過導遊資格證考試,也不能再發導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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