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債的加盟,本質上是增加壹個新的債務人,以保證債權的實現,屬於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未經債權人同意。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時,應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表示願意加入債務。在不同的立法例中,加入債務是否需要債權人同意有不同的規定。債基加盟通常對債權的實現更有保障,但作為債權人有權拒絕其營利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五百五十二條第三人同意債務人加入債務並告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願意加入債務,債權人在合理期間內未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自己願意承擔的債務範圍內與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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