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幹規定》第十條人民法院宣布判決、宣告裁定書或者向最後壹方當事人送達調解書的日期,為結案時間。需要委托判決、送達的,受委托判決、送達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前將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送達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授權委托書後七日內送達。
人民法院送達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結案時間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留置送達的,以裁判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的日期為截止時間;
(二)公告送達的,以公告刊登之日為截止時間;
(三)郵寄送達的,以投寄日為截止時間;
(四)通過有關單位送達的,以送達回執收到的日期為結案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