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規定,勞動者在從事用工活動時,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人身損害,用人單位或者分包單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承包或者分包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質或者條件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應付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如果對方否認,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尋求支持。
如果打官司,贏的概率是100%。勝訴後,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