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壹般是地方政府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土地使用年限、土地開發綜合程度以及所支付的土地出讓金等因素,制定具體的補償方案。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四十二條
國家不提前收回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特殊情況下,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並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年限和土地開發利用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