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實質性和程序性環境法律規範;
3.與環境資源相關的民事法律規範、刑事法律規範、行政法律規範和國家法律規範。環境法律規範還可以分為制裁性、獎勵性、命令性、禁止性、授權性、義務性、任意性和解釋性等各種不同功能的法律規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護各類自然生態系統的代表區域、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的自然分布區、重要水源涵養區、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洞穴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文物和古樹名木,嚴禁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