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八條,軟件著作權人享有下列權利: (壹)發表權,即決定軟件是否公開的權利;(二)署名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並在軟件上署名的權利;(三)修改權,即對軟件添加、刪節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四)復制權,即制作壹份或者多份軟件的權利;(五)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的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六)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暫時使用軟件的權利,但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對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