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權從外界獲得適度的光照,大於日照範圍,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現階段壹般以《民法通則》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的相鄰權為主體。
《物權法》第八十九條:修建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二、具體應用:
照明權沒有具體的單項規定,但有強制性的國家標準。
國家強制性標準GB50180-93-93《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 *,1994+0年2月生效)規定了居住區規劃設計的基本原則,其中1。第5.0.2條規定“住宅間距應當在滿足日照要求的基礎上,兼顧采光、通風、消防、抗震、管道敷設和避免視線幹擾的要求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