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權利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犯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的商標,是他人抄襲、模仿或者翻譯的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引起混淆,不予註冊,禁止使用。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四條遵循個案認定和被動保護的原則。第十九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知名商標認定的監督檢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