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能獨立確認和評估的財產不能作為出資,如商譽、想法、能力、智慧等。
2.依法不能轉讓的財產不能投資,如禁止轉讓的文物、特許經營權、抵押和凍結的土地、房產、股權等物權。
法律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股東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財產出資的,登記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擔保財產等作價出資。其他:(1)貸款能否作為出資,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沒有禁止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