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合格後取得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需要備案。當年未備案的,可以在下壹年度申請備案。記得及時歸檔。
法律依據:《法律職業資格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司法部應當對申請人授予法律職業資格,並根據下列情況頒發相應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三)申請人符合《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申請放寬政策,考試成績達到放寬區域合格分數線的,頒發丙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甲級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乙、丙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適用範圍由全國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協調委員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