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上述以外的法律壹般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制定和頒布。
3.法律法規不是全國人大制定的。它們分為國家法律和地方法律。全國性法律法規由國務院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律法規由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和頒布。
4.此外,省級政府、較大的市級政府和國務院各部委制定和頒布的法規稱為規章。
5、除以上科目外,其他科目(如縣政府、省廳等。)制定和頒布的壹切稱為其他規範性文件。
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