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五條懷孕女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相應情形消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61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夜班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