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和高速交通工具。
第二,高度危險作業不僅限於此範圍。
因為《民法通則》第123條實際上是把所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都納入了該條的規範,比如地下隧道、水下作業等行業。所以對於七大基本類別以外的高風險作業,也會出現高風險作業造成傷害的問題。
第三,判斷某壹行為是否構成高度危險作業,可以綜合考慮以下六個因素:
1,該行為是否對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具有高度危險性;
2、該行為造成損害的概率是否非常大;
3.通過合理的註意可以避免危險嗎?
4、該行為是否為常見操作;
5.就實施地點而言,該行為是否不當;
6、行為對公眾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