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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規定哪些操作危險性高。

壹、我國《民法通則》第123條明確規定了高度危險作業的七個基本類別。

即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和高速交通工具。

第二,高度危險作業不僅限於此範圍。

因為《民法通則》第123條實際上是把所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都納入了該條的規範,比如地下隧道、水下作業等行業。所以對於七大基本類別以外的高風險作業,也會出現高風險作業造成傷害的問題。

第三,判斷某壹行為是否構成高度危險作業,可以綜合考慮以下六個因素:

1,該行為是否對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具有高度危險性;

2、該行為造成損害的概率是否非常大;

3.通過合理的註意可以避免危險嗎?

4、該行為是否為常見操作;

5.就實施地點而言,該行為是否不當;

6、行為對公眾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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