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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登記對抗制的物權有哪些?

法律分析:登記對抗包括地役權和動產抵押。登記有效,包括房屋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地產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在登記對抗效力下,無論標的物的占有是否轉移,這種物權變動只在其登記之前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而對善意第三人的物權請求權不產生對抗。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當事人之間的產權變動是不完全的或受限制的,受讓方取得的產權也是不完全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條。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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