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三十壹條第壹款。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教師的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改善教師的工作和生活條件。教師工資納入財政預算,每月按時足額發放到教職工工資銀行賬戶。不得拖欠、挪用教師工資;教師工資不得以實物形式扣除;不允許貸款代替教師工資;不得向教師攤派推銷商品。改善教師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如辦公場所、教學設備、照明、取暖和學校用餐。增加生活設施和教學設施,提高學院後勤服務質量,為教師提供更好的工作和生活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