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與其他村民產權平等。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征地或征用補償費使用、宅基地使用等方面與男性平等;
2.與其他村民享有平等的人身權利;
3.其他治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
第三十二條
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未婚、已婚、離異、喪偶的婦女為由,侵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婦女的權益。
已婚男子在女方居住地落戶的,男方及其子女享有與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