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律制度大體上沿襲了殖民宗主國英國。65438年至0997年主權移交後,《基本法》生效,是香港作為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文件。在壹國兩制的原則下,香港的法律制度可以繼續以普通法為基礎,輔以多項本地法律。因此,香港的法律制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制度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