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謊結論不能作為刑事、民事訴訟的證據,不屬於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證據類型。最高人民檢察院1999年9月《關於CPS多道心理測試鑒定結論能否作為訴訟證據的批復》明確規定,測謊鑒定結論不同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鑒定結論,不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類型。檢察院在辦案中可以用它來幫助審查判斷證據,但不能用測謊鑒定的結論作為證據。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壹)當事人的陳述。(2)書證。(3)物證。(4)視聽資料。(5)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