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對涉及其本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處理之日起30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對復核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核決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原處理機關的上級機關申訴;也可以在接到本人決議之日起30日內,直接向上述機關申訴,無需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