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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對刑法的追溯力采取的原則如下

我國刑法采取“從舊到輕”的原則,即新法原則上無溯及力,但處罰較輕的除外。

“從舊”(適用行為時的法律)與“從輕”(適用審理時的法律)的關系不是平行的,而是以“從舊”為原則,以“從輕”為補充,即只有在新法(審理時的法律)認為該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處罰較輕的情況下,原則上才應適用舊法(行為時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規定,本法施行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實施的行為,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應當依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本法。?本法施行前,依照當時法律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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