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關於溯及力的規定如下:刑法第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應當依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本法。本法施行前,依照當時法律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本法施行前的行為,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
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應當依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本法。本法施行前,依照當時法律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