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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行政主體的規制

法理分析:行政主體是指參與行政法律關系,依法擁有行政職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並能對自己行政職權的後果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我國,行政主體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壹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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