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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在哪壹年第壹次在法律上規定了毒品這個詞?

1979年6月65438+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新中國第壹部刑法。該法第171條明確規定了制造、販賣、運輸毒品罪。

會直接危害我國公民的身心健康和我國的社會管理秩序;毒品出口不會直接危及我國公民的身心健康。

特點:

毒品走私是指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毒品進出境的行為。行為方式主要是進出口毒品。此外,在領海、內海運輸、收購、銷售國家禁止的毒品,以及直接向毒品走私者購買毒品的,也應當認定為走私毒品。

根據該法規定,影響走私毒品危害性的因素主要是走私毒品的數量、主體情況(是否是首要分子、是否參加國際販毒組織)、方式(是否武裝掩護)。這些因素無疑影響了毒品走私和毒品進口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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