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二。本條例適用於中國境內的征信業務及其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信用業務,是指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企業)以及個人的信用信息進行采集、整理、保存和加工,並提供給信息使用者的活動。
本條例第五章的規定適用於國家建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中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
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收集、整理、保存、加工、公布企業和個人信息,不適用本條例。
規則三。從事信貸業務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誠實守信,不得危害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